法律 參考
DMCA、DSA 與電子商務指令比較
三項規範,三種不同的觸發條件,以及其中何者能夠觸及境外服務商。專為收到通知、想了解自身被要求為何的讀者所寫。
17 分鐘閱讀 於 2026年6月11日 發布 於 1 個月前 檢查
這三者在日常對話中常被交替使用,但彼此完全無法互換。三者的觸發條件不同、規範對象不同,而最重要的是——地域範圍也不同。本文是一份參考資料,而非論證;它並非法律意見,如遇實際爭議正在進行,您需要的是相關國家的律師,而非一個網頁。
三者並列比較
| 規範 | 來源 | 是否約束境外服務商 | 實際作用 |
|---|---|---|---|
| DMCA — 17 U.S.C. § 512 | 美國 | 否 | 建立 safe harbour 機制,前提是須運作 notice-and-takedown 程序。屬國內法,並非條約,不具備域外下架機制。 |
| 電子商務指令 2000/31/EC | 歐盟 | 否 | 將責任保護的條件,設為一旦知悉即從速處理。適用於在會員國設有據點的資訊社會服務。 |
| Digital Services Act (EU) 2022/2065 | 歐盟 | 視情況而定 | 新增通知機制、期限規定與可信舉報者制度。適用範圍及於於歐盟境內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者,此判準較設立據點更為廣泛。 |
DMCA — 17 U.S.C. § 512
三者之中最常被誤解的一項,主要是因為其名稱常被當作動詞使用。第 512 條並未命令任何人移除任何內容。它為服務商提供safe harbour,使其免於因使用者侵權行為而生的金錢賠償責任;而該 safe harbour 的適用需附帶多項條件——包括指定代理人、對格式正確的通知從速回應,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重複侵權的使用者。
實際的結果是一種誘因,而非命令。美國服務商若忽視一則通知,並不會因此觸犯任何罪行;但會因此失去一項它十分想保留的抗辯事由。由於該抗辯事由的價值高於任何單一客戶,理性的做法永遠是先行移除。這正是為何當地的移除行為看似自動:整套制度的設計,就是要讓移除成為成本最低的選項。
第 512 條通知是什麼:一項請求,會在選擇主張 safe harbour 的服務商內部,觸發契約上與法定的反應機制。
它不是什麼:不是法院命令,不是侵權成立的認定,對於從未主張過 safe harbour 的服務商,也不具任何拘束力。
第 512(g) 條下的反通知制度,目的在於恢復已遭移除的內容。若本來就沒有內容被移除,就沒有什麼可供反駁——這正是為何美國境外的服務商通常沒有反通知程序。那將會是一套完全沒有輸入內容的程序。
電子商務指令
《2000/31/EC 號指令》賦予資訊社會服務有條件的責任保護:服務商就其所儲存的資訊不負責任,前提是其對該資訊的違法性並無實際知悉,且一旦知悉後,即從速將其移除或停止存取。
整段規範的關鍵在於兩個詞。設立一詞界定了本指令的適用對象——即在某會員國設有固定據點、並在當地從事經濟活動的服務商。而從速一詞則刻意未加定義,實務上意味著「快到法院不會質疑你的判斷」,也就是說:非常快。
本指令並未規定通知的格式,這點常令人意外。知悉可以透過任何方式產生。這正是為何歐盟境內的服務商,幾乎將任何看似可信的訊息都視為已構成知悉:一旦知悉,時限即開始起算,而對於一個未經定義的期限,最保險的解讀就是「立刻」。
Digital Services Act
《(EU) 2022/2065 號規則》並未取代原有的責任制度,而是在其上建立程序。對主機代管服務商而言,它引入了強制性的通知及處置機制、就決定說明理由的義務、可信舉報者的優先處理,以及——僅適用於超大型線上平台的——一整套完全不適用於一般服務商的義務。
真正重要的改變在於適用範圍的判準。DSA 的適用範圍及於向歐盟境內接收者提供之中介服務,無論服務商設於何處;凡符合此判準之歐盟境外服務商,均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。此一判準比電子商務指令的設立要件更為寬廣。
某服務商是否會被納入規範,取決於其是否在歐盟提供服務;依《規則》本身的用語,這代表須與歐盟存在實質關聯——例如在當地設有據點、擁有為數不少的接收者,或從事鎖定一個以上會員國的行銷活動。一個既無據點、未鎖定任何對象、也未針對歐盟特別提供服務的服務商,並不在適用範圍之內;反之,一個以會員國語言刊登廣告、並以歐元計價的服務商,情況則截然不同。
何者能夠觸及境外服務商
化繁為簡,實務上的答案是:
- DMCA:對於美國司法管轄區以外的服務商,完全不具任何機制。寄給這類服務商的通知,只是一般信函。它可能措辭得體、理據充分,但終究仍只是一般信函。
- 電子商務指令:其義務取決於是否在會員國設有據點。沒有據點的服務商即在此制度之外——同時也在其保護範圍之外,但這一點只有在該服務商本來就想要這份保護時,才有意義。
- DSA:取決於服務商是否在歐盟境內提供服務。這是三者之中真正值得逐一確認的一項,因為答案並非必然是否定的。
真正能夠觸及境外服務商的,在每一種情況下,都是該服務商所在司法管轄區內法院所作出的命令。外國判決在任何地方都不會自動生效:它必須先在當地獲得承認,而這通常意味著司法互助與一場當地的訴訟程序。公開、對抗性強、耗時漫長——對大多數申訴人而言,並不划算。這種不對稱,正是整套機制真正的產品所在。
若您剛收到通知
- 先釐清這則通知實際上是寄給誰的。若它是透過您的服務商轉來,接下來會發生什麼,取決於您服務商所在的司法管轄區,而不是您、也不是寄件人所在的司法管轄區。
- 確認這是命令,還是請求。絕大多數都只是請求。命令則會載明法院、案號與法官姓名。
- 回覆時切勿承認任何事項。當收件人位於這三項規範的適用範圍之外時,三者均不要求回覆;而一旦承認,其效力會比通知本身更為持久。
- 保存下來。數量與模式日後會有意義,尤其當同一寄件人是按名單逐一發送,而非真的看過您的網站內容時。
- 若通知中載明了法院,請尋求當地的法律意見。到了這個階段,網頁上的說明已不再有用,該由相關國家的律師接手。
我們自身的處理方式是白紙黑字寫下來的,而非用形容詞來描述:通知會被記錄、加註時間戳記、計數,並在 24 小時內原文轉發給客戶,服務本身不會有任何變動。DMCA 政策從雙方角度說明整套流程,透明度報告則每季公布收到的通知數量,以及因此產生的下架數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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